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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457号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朱线6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25660。法定代表人:陈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埸,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鹏,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法定代表人:钟兴兵。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6元,由原告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