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鑫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南京鑫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348号之二申请人: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姚家岭村。法定代表人:田桂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鑫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集大圣圣陵路**号。法定代表人:甄标,该公司经理。山东莱芜美星化工有限公司诉南京鑫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2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南京鑫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应当予以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鑫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珍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