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战伟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马园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站伟,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马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716号申请执行人王站伟,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马园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驿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马园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马园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6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童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