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志锦与李奕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锦,李奕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285号原告:朱志锦,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李奕营,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锦诉被告李奕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锦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志锦负担。审 判 长 王文玉人民陪审员 林 虹人民陪审员 肖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千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