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1631号原告: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联社,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泽峰,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运输公司)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保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源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联社,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源运输公司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34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周永军驾驶晋M5×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瑞丽高速公路湖南段936公里585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傅正良驾驶的湘J4×自卸车追尾相撞,造成周永军、傅正良、两车及道路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永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处理事故已支付傅正良路损10220元,施救费19625元,支付原告所有的晋M5×车辆施救费9500元。晋M5×车辆在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但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2、被告须核实事故车辆晋M5×车辆的行驶证、年检合格证、驾驶员的驾驶证是否符合规定,否则被告不应承担责任。3、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永军驾驶证、傅正良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事故现场照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核算表、车辆保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佐卷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交款发票有异议,被告对财产损失有权利重新核定,扣减路损费用的10%,财产损失由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付,无责任方应承担100元的费用;对傅正良施救费用票据有异议,施救费用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告只认可10000元,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对晋M5×车辆施救费票据有异议,认为施救费用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告只认可5000元,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付。本院认为,对交款发票和施救费用票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计算依据,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扣减无责任方100元费用和损失费用适用何种险种赔付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提交的投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财产损失及施救费用有权利重新核定,但其未提供认可10000元和5000元的计算依据,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9日,周永军驾驶晋M5×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瑞丽高速公路湖南段936公里585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傅正良驾驶的湘J4×自卸车追尾相撞,造成晋M5×车辆、湘J4×车辆及道路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20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永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傅正良不负责任。原告为处理本次事故已支付傅正良公路赔(补)偿款10220元、湘J4×车辆施救费用19625元、原告所有的晋M5×车辆施救费用9500元。同时查明:原告所有的晋M5×车辆在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原告丰源运输公司的合理损失范围如下:公路赔(补)偿款10120元(扣减无责任方100元),湘J4×车辆施救费用19625元,晋M5×车辆施救费用9500元,共计39245元。因事故车辆晋M5×在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公路赔(补)偿款10120元和湘J4×车辆施救费用19625元先由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0元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晋M5×车辆施救费用9500元由被告中煤财保运城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平陆县丰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92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荣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