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宋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女,汉族,1947年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2002)富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700元;诉讼费1650元;其它费用100元;执行费2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下落不明,银行、车辆、房地产查询未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房产的执行线索无法查证,本案再无其它执行措施可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