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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宝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39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宝光,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宝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中、代理检察员陈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宝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宝光经事先与买毒人陈某1电话联系,谈妥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后,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后浦村前村某民房五楼一间房间内,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疑似冰毒晶体卖给陈某1,非法获利2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黄宝光、陈某1、陈某2等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该包毒品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宝光身上提取到毒资200元人民币,现场提取到用于吸毒的工具冰壶一个,经鉴定,冰壶内的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液检测,被告人黄宝光及吸毒人员陈某1、陈某2均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宝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资、吸毒工具的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7】1552号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宝光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宝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宝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单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良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量刑量化表案号:(2017)闽0111刑初398号罪名贩卖毒品被告人黄宝光简要案情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省院规定的起量幅度本院确定的起量刑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8个月2克以上不满7克,每增加1克,可加5个月刑期。因毒品已被吸食,无法认定数量。基准刑8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院规定增减基准刑幅度本院确定增减基准刑比例刑量如实供述减20%以下-10%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30%以下-15%累计-25%拟定宣告刑8个月×(1-25%)=6个月宣告刑有斯徒刑六个月确定宣告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