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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4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颜滔、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过静芳,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颜滔,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4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过静芳,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衡东县。申请执行人衡东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迎宾路188号。被执行人颜滔,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贺华,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衡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颜滔、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滔、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滔、贺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颜滔所有在银行的存款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颜滔所有在银行存款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