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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邹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耿炎与朱世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朱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邹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耿某被执行人:朱某华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0日审结,该案(2007)邹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某华在(2017)鲁08民终17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指定的盛×艳银行帐户62××××××××××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振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