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87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兴蓉与蒋兴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蓉,蒋兴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7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兴蓉,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蒋兴银,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关于刘兴蓉与蒋兴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03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兴银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兴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兴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高科支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850元(捌佰伍拾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