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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大庆奥锐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来茂商贸有限公司、韩来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奥锐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来茂商贸有限公司,韩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庆奥锐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商业服务中心A商服2911。法定代表人:崔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来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育民街48号5单元1层3号。法定代表人:韩来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来茂,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回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大庆奥锐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来茂商贸有限公司、韩来茂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来茂商贸有限公司、韩来茂未履行本院(2016)黑0104民初5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来茂商贸有限公司、韩来茂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