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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山玉全聚氨脂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兴隆县门市部、王静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玉全聚氨脂开发有限公司,承德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兴隆县门市部,王静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536号原告:唐山玉全聚氨脂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1051987975。法定代表人:孙廷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刚,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兴隆县门市部。负责人:刘明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波,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静宇,女,1950年1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怀志,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玉全聚氨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兴隆县门市部、第三人王静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玉全聚氨脂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玉全聚氨脂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唐山玉全聚氨脂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