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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76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天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015B。法定代表人:谭俊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570Y。法定代表人:李华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华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开具缴费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