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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昌忠、周荣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忠,周荣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昌忠,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周荣章,男,1997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苗族,初中文化,住泸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匡克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伙同张某2(另案)、舒某(另案)、范某(未满16周岁)窜至泸县立石镇,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川E×××××号踏板摩托车盗走。经泸县物价局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11.2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以盗窃罪,予以判处。被告人胡昌忠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提出其家庭困难,没有经济来源,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荣章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被告人于2016年9月22日0时许被群众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随后群众在抓获同案人时,同时挡获涉案被盗摩托车一辆,该涉案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楔子一把。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周荣章经本院通知拒不到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决定逮捕被告人周荣章,同年7月4日,被告人周荣章被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逮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艾某、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同案人辨认现场笔录、照片、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二被告人与同案人的相互辨认笔录、照片,同案人张某2、范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荣章在中山市被逮捕的相关资料,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昌忠提交的家庭情况证明,本院酌情参考。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昌忠、周荣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及其他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虽不符合自首需要自动投案的条件,但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进行考察,二被告人是为了帮同案人盗窃一辆摩托车来自用才参与盗窃1次,涉案金额为2811.2元,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客观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胡昌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交由社区进行矫正;对被告人周荣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周荣章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荣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胡昌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周荣章的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被告人胡昌忠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胡昌忠已预缴罚金2000元,被告人周荣章已预缴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商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倩倩书 记 员  张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拱墅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