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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冲,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马冲,并于当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第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23时50分被告人马冲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哈线新民市新城街道黑牛圈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宋某某驾驶中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新民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事故责任。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马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马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查明事实,被告人马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传讯通知书,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民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民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马冲抽血检验的照片,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民市大队电话查询记录,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民大队驾驶证查询记录,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被撞车辆驾驶人宋某某放弃赔偿请求的情况说明,辽宁省非税收统一收据,户口信息,被告人马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冲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冲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