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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马海军、李万新等与新疆佳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海军,李万新,李吉富,任新和,新疆佳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财保41号申请人:马海军,男,1984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阿勒泰市。申请人:李万新,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申请人:李吉富,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申请人:任新和,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申请人:新疆佳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拉泊火车站7-0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马海军、李万新、李吉富、任新河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佳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市畜牧局的工程款3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马海军、李万新、李吉富、任新河想本院提供了成汝安所有的位于北屯镇阿山路红河小区27号楼四单元102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海军、李万新、李吉富、任新河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人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佳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阿勒泰市畜牧局的工程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保全标的30万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马海军、李万新、李吉富、任新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载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