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一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与衢州恒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衢州恒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一初字第1964号原告: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十七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仕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坤满,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恒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五环路416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杰,系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华建,系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恒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恒翔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原告江西宏伟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