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6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何燕与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蒋文兵及第三人谢亚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蒋文兵,谢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6729号之一原告:何燕,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务才,男,系原告的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功荣,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510964313。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1D77K。法定代表人:蒋文兵,董事长。被告:蒋文兵,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系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第三人:谢亚男,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何燕与被告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蒋文兵及第三人谢亚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8597元,减半收取9298.50元,���原告何燕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