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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殷世霞与庄俊茂、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世霞,庄俊茂,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77号原告:殷世霞,女,1963年8月3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庄俊茂,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世霞与被告庄俊茂、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世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世霞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