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富强与叶金明、张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强,叶金明,张树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412号原告:李富强,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立,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武尚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强与被告叶金明、张树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刘永利伤情及伤残暂时没有确定,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故原告李富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金明、张树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强撤诉。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