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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细桂与王忠华、董业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桂,王忠华,董业聪,王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776号之一原告吴细桂。被告王忠华。被告董业聪。被告王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细桂与被告王忠华、董业聪、王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细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细桂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细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吴细桂负担。审判员  王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灿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