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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被申请执行人徐正南、葛童、徐晓光、黄丹颖、陈一浩、辛凤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徐正南,葛童,徐晓光,黄丹颖,陈一浩,辛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委托代理人王振汀,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正南,住通化市。被执行人葛童。被执行人徐晓光。被执行人黄丹颖。被执行人陈一浩。被执行人辛凤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申请执行人徐正南、葛童、徐晓光、黄丹颖、陈一浩、辛凤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于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款365963.00元及利息、诉讼费3420元,于2017年7月18日前共计给申请人383420.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全部放弃,其中被执行人葛童给付303420.00元,被执行人陈一浩给付50000元,被执行人辛凤华给付30000元,执行费5441元由葛童承担,被执行人并如约已于2017年7月18日以卡转帐形式将款付给了申请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红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