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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庄显起与念淑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显起,念淑雅,陆文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90号原告:庄显起,男,194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勇,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念淑雅,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陆文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庄显起与被告念淑雅、第三人陆文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庄显起在本院依法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显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