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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国华、李国战等与全州县东山瑶族乡白竹村委梨子坪自然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李国战,蒋宝向,全州县东山瑶族乡白竹村委梨子坪自然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371号原告李国华,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农民,住全州县。原告李国战,男,汉族,1951年4月29日出生,农民,住全州县。原告蒋宝向,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全州县。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白竹村委梨子坪自然村诉讼代表人:盘友文诉讼代表人:唐凤生原告李国华、李国战、蒋宝向诉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白竹村委梨子坪自然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国华、李国战、蒋宝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白竹村委梨子坪自然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华、李国战、蒋宝向申请对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白竹村委梨子坪自然村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李国战、蒋宝向撤回对被告全州县东山瑶族乡白竹村委梨子坪自然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国华、李国战、蒋宝向负担。审判员  陈际伟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