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泽建与代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建,代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238号原告:周泽建,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东,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晓华,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周泽建与被告代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周泽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泽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