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召海申请执行柳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召海,柳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叶召海,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柳仕胜,男,住商城县。叶召海申请执行柳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召海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叶召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一)(或第六项,兜底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