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朱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朱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3136N。负责人田红红,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浩,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佳,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涌,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朱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为2142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84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饶莹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