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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继辉与炊二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辉,炊二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刘继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申请人:炊二尚,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申请人刘继辉与被申请人炊二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0327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刘继辉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朝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人刘继辉以该案已作判决((2017)豫0327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请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继辉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朝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