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继辉与炊二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辉,炊二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22号之一申请人:刘继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申请人:炊二尚,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申请人刘继辉与被申请人炊二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0327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刘继辉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朝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人刘继辉以该案已作判决((2017)豫0327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请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继辉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朝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