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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10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平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持有伪造的发票、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7101刑初24号公诉机关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黄平,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17年1月20日因本案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武铁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犯伪造有价票证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汉口火车站附近加油站旁将被告人黄平抓获,当场收缴交易的过期火车票2张(票面金额合计58元),从其身上查获过期火车票8张(票面金额合计2859.5元),从其居住处查获过期火车票8张(票面金额合计1774.5元),酒店发票专用章8枚,并查获其他私刻好的印章288枚,湖北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5950份、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504份、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31份、通用定额发票5806份、空白税控发票496份以及电脑、打印机、条码碳带、空白火车票票版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18张火车票、8枚酒店发票专用章及12887份发票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物证照片、手机短信信息、印章印模、证人钟某、汪某的证言、身份材料、鉴定意见、工作说明、被告人黄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伪造火车票,数额较大;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本院审理期间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平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暂扣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的作案工具、物证(详见扣押物品处理清单)予以没收,存档备查。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骧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扣押物品处理清单编号名称数量被扣押人状态特征性质判处结果1火车票2张黄平扣押红色物证没收2汽车票9张3火车票8张5张红色3张蓝色4成品伪造火车票8张4张红色4张蓝色5半成品空白火车票4741张1834张红色2907张蓝色6空白汽车票8819张各类发票:湖北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5950份;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504份、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131份、通用定额发票5806份、空白税控发票496份7空白飞机票2400张8各类发票12887张9伪造的印章8枚酒店发票专用章10伪造的印章288枚11快递单9张12记账本1本13银行卡4张14打印机5台扣押作案工具没收15笔记本电脑1台16台式电脑主机1台17色带4盒18碳带3卷19标签纸2卷20苹果6手机1部其他发还21苹果6PLUS手机1部钟某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