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细桃申请执行陆昌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细桃,陆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杨细桃,女,1963年6月6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德凤镇。被执行人陆昌成,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肇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杨细桃申请执行陆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借款69000元及诉讼费76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46.43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元,已兑现给申请人。经向银行、住所地等处调查了解,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 俊法官助理 徐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