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晓强、韩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强,韩博,李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强,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韩博,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金娥,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强与被执行人韩博、李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于2016年7月18日审结,且(2016)鲁0783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