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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仓决诉被告李树清、谢大均、田兵、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决,李树清,谢大均,田兵,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2民初50号原告仓决,女,藏,1968年2月5日生,农民,文盲,籍贯及现住址西藏江孜县。被告李树清,男,1967年12月24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富(系李树清儿子),现住日喀则市。被告谢大均,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四川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田兵,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武彦文,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新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刁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凌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超才(系该公司员工),住址广西玉林市。被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屈登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团涛,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仓觉诉被告谢大均、李树清、田兵、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奉天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仓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德  吉审判员 白  玛审判员 旦增晋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旦增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