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619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王正兴,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刑诉字(2017)第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兴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指控事实2016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正兴醉酒后驾驶宁A×××××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昆仑钢材市场路口时,与前方向同向行驶的牛某驾驶的宁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正兴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正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正兴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正兴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正兴被先行刑事羁押的期限为八日。被告人王正兴赔偿被害人牛某经济损失七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王正兴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以及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正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此次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五十元相折抵,剩余五千九百五十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本案中先行刑事羁押的期限八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予以折抵)。判决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孙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