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与被执行人乔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乔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XX,男,吉县人。被执行人:乔海亮,男,吉县人。本院在执行XX与乔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与乔海亮达成和解,XX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