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与被执行人乔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乔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XX,男,吉县人。被执行人:乔海亮,男,吉县人。本院在执行XX与乔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与乔海亮达成和解,XX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