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晓峰、刘彩秀、孙红霞、赵龙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晓峰,刘彩秀,孙红霞,赵龙美,朱冬美,杨志军,杨桂林,曹波,丁书宏,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财保14号申请人:石晓峰。申请人:刘彩秀。申请人:孙红霞。申请人:赵龙美。被申请人:朱冬美。被申请人:杨志军。被申请人:杨桂林。被申请人:曹波。被申请人:丁书宏。被申请人:梁伟。申请人石晓峰、刘彩秀、孙红霞、赵龙美于2017年6月20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冬美、杨志军、杨桂林、曹波、丁书宏、梁伟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7年7月11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晓峰、刘彩秀、孙红霞、赵龙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冬美、杨志军、杨桂林、曹波、丁书宏、梁伟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瞿廷英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