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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天会与爱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会,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天会,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爱东,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爱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爱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爱东在中国农业银行XX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宏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