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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李凤敏、朱彪、邢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李凤敏,朱彪,邢华,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凤敏,男,37岁。被执行人朱彪,男,40岁。被执行人邢华,男,46岁。被执行人XXX,男,44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凤敏、朱彪、邢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威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