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伟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伟荣,雷慧燕,阙东震,华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城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8427188-6。被执行人叶伟荣,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雷慧燕,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阙东震,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华丽青,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云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叶伟荣、雷慧燕、阙东震、华丽青在(2017)浙1125执5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伟荣、雷慧燕、阙东震、华丽青银行存款人民币32402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琳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