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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潘军杰、邱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潘军杰,邱爱萍,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1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4129768。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军杰,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邱爱萍,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943524754。法定代表人:周亚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潘军杰、邱爱萍、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927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