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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单建民、张永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建民,张永杰,袁喜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85号申请人单建民,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张永杰,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袁喜荣,女,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单建民诉申请人张永杰、申请人袁喜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单建民诉申请人张永杰、申请人袁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永杰、申请人袁喜荣于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单建民借款71800元。二、申请人单建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镐朝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