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康峰与宜君县偏桥建设砖厂、吴春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康峰,宜君县偏桥建设砖厂,吴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曾康峰,男性,汉族,1974年0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宜君县偏桥建设砖厂。被执行人:吴春光,男性,汉族,1957年03月0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康峰与被执行人宜君县偏桥建设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8日在本院的主持下曾康峰与吴春光达成执行和解:吴春光于2017年7月20日向曾康峰给付3000元,剩余款项于每个月月底之前向曾康峰给付3000元直至将52643元付清为止,案件执行费672元由吴春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222执84号案件的执行;二、若被执行人吴春光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曾康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民终90号民事判决剩余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婧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