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艳云与邓李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云,邓李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334号原告:胡艳云,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邓李全,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艳云与被告邓李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艳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艳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艳云负担(原告胡艳云已交纳)。审判员 陈武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