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陶广生与赵成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广生,赵成林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15号原告:陶广生,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被告:赵成林,男,汉族,1959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陶广生与被告赵成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陶广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广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陶广生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承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