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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陶广生与赵成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广生,赵成林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15号原告:陶广生,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被告:赵成林,男,汉族,1959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陶广生与被告赵成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陶广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广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陶广生负担。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承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