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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保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伟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保638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商业街中心路口。法定代表人:李秀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韩伟龙,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熙,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韩伟龙民间借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0522民保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利津陈庄分理处15×××71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实际已冻结462267.12元)。××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供300000元现金和所有的利房管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00元的现金于利津县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1年;二、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陈庄镇政府驻地建筑面积为1259.16平方米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利房管字第××号),查封期限为3年;三、解除对××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利津陈庄分理处15×××71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 骞人民陪审员  王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