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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罗某,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韩仁芳与被申请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韩仁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赣0921执保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韩仁芳以与被申请人罗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某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41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某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