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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宿玉花、许龙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玉花,许龙辉,许永德,曾冬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宿玉花,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申请执行人:许龙辉,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许永德,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曾冬和,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申请复议人宿玉花不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执88号之七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龙辉、许永德与被执行人曾冬和、宿玉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赣1026执88号之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冬和、宿玉花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县凤冈镇××路竹木制品厂内建筑面积496.53平方米的房屋(证件编号:008419,所在层:1-4层),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赣1026执88号之三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312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宜A国用(20**)字第号,原编号:23-C42-A-40-16),并将被执行人曾冬和、宿玉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8日,宿玉花向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解除对座落于××县凤冈镇××路竹木制品厂内房产的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终止对宿玉花的执行,撤销对宿玉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发布。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查明,许龙辉、许永德申请执行曾冬和、宿玉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赣1026执88号之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冬和、宿玉花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县凤冈镇××路竹木制品厂内建筑面积496.53平方米的房屋(证件编号:008419,所在层:1-4层);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赣1026执88号之三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312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宜A国用(20**)字第号,原编号:23-C42-A-40-16),并将被执行人曾冬和、宿玉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曾冬和、宿玉花于2016年2月1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晚于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异议人提出(2015)宜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认定事实错误,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故作为执行依据的(2015)宜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江西省宜黄县人法院基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作出的执行措施合法有效。同时被执行人曾冬和、宿玉花于该判决书生效之后约定婚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归其婚生子曾显辉、曾辉、宿玉花所有,属于逃避债务行为,该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宿玉花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宿玉花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认定该笔债务为宿玉花和曾冬和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事实不符,不应判决宿玉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宿玉花个人所有的位于宜黄县凤冈镇××路竹木制品厂内山上自建宅房产应停止评估、拍卖、并予以解封,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6执88号之七执行裁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宿玉花向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以及向本院提出复议的理由均是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该理由不属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审查的范围。故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驳回宿玉花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宿玉花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执88号之七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建荣审判员  谢 晖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