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114陈明楷与何光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光迅,陈明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光迅,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楷,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光迅因与被上诉人陈明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陈明楷与常州通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涉案房屋的租金收取权及分配、协议的生效条件等,对于该份证据的认定涉及案外人通富公司的实体权利。因此,本院认为,应当追加通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利人作出准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光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