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海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海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009号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院联邦国际1幢409室。法定代表人:潘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英,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前银,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朱海锋,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星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