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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万云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久然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万云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久然能源有限公司,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87-5号申请执行人:海盐万云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机械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2002-4。法定代表人:吴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久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4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861698-X。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南街东,组织机构代码:56099083-1。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87-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海盐国用(2010)字第5-1654号,土地面积7183平方米;海盐国用(2010)字第5-1655号,土地面积8433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其中房屋面积936.96平方米)及机器设备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浙XX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6299520E)以12550000元竞得(其中土地使用权得款8136354.41元,房屋得款1551816.95元,码头等其他固定资产得款1439770.70元,机器设备得款1422057.9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嘉兴久然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海盐国用(2010)字第5-1654号、海盐国用(2010)字第5-1655号】、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归买受人浙XX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XX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浙XX严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照林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