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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凤林申请执行史金龙、张永萍、尚志市大向阳食品批发商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林,史金龙,张永萍,尚志市大向阳食品批发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林,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史金龙,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永萍,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大向阳食品批发商店,住所地尚志市。经营者:史秀娟,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林与被执行人史金龙、张永萍、尚志市大向阳食品批发商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